10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 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 部门征收的公告》正式发布。
社保入税在前两年就已经在谈,但是都属于试行缓冲期,现在却突然转入落地实施阶段,行动如此迅速快捷让许多企业有些始料未及。
本次的个税改革也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于个税数字化管理已经具备足够的能力和实施方案;在这个基础上再进行数字化建设以及社保进一步的总控也就变得理所当然。
从本次的公告中来看说明国家在税务相关系统和各种渠道都已经打通且成熟稳定;在数字化改革的政策下,相信未来对于人力资源的大数据全面打通的速度会越来越快,而对于人力资源相关的企业也要思考如何顺应时代趋势、顺势而为。
人力资源行业发展也应该跟上时代步伐,在数字化改革的转型时代抓住风口,乘风破浪。
观看下方公告原文,了解详情
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一)山东省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采用“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和人员变更登记,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企业应于每月规定期限内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收采用“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或“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由各市税务、人社、医保部门联合确定并告知缴费人。灵活就业人员按月、按季或者按年向税务部门缴费,具体期限按照各险种统筹区政策执行。
三、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缴费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自助办税(费)终端、单位客户端、电子税务局、手机APP以及商业银行等渠道进行缴费。
四、其他事项
(一)由于系统进行升级,自11月10日起税务部门全面办理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
(二)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或统筹区内医保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进行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